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风险越来越大,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越来越多,且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将该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庭。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为了正确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就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工伤的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是指在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
职工的伤亡事故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的伤亡事故因第三人造成的,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